“父債”必須“子償”嗎?
法官:“父債”并非必然導致“子償”,“夫債”也并非必然導致“妻償”,而是應以欠款人遺產(chǎn)分割情況進行綜合認定。
淮海晚報訊:中國有句俗語叫“父債子償”,可如今在法律上,“父債”必須“子償”嗎?日前,淮陰區(qū)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,看看法官怎么說。
孫某與陳某系朋友關系,2023年11月,陳某因資金周轉需要,向?qū)O某借款20000元,孫某答應后,從銀行提取現(xiàn)金20000元交給陳某,陳某同時出具了借條一份?山杩詈蟛痪茫惸骋蛲话l(fā)疾病不幸去世,孫某得知情況后,擔心借出去的錢要不回來,便向陳某的妻子及兒子索要欠款,結果遭到陳某妻子及兒子的拒絕,孫某便將二人告上法庭,要求償還陳某生前欠款20000元。
這起案件涉及陳某的遺產(chǎn)范圍,庭審中,陳某妻子及兒子表示陳某并沒有留下遺產(chǎn),現(xiàn)在居住的房屋已經(jīng)在2017年陳某借款之前過戶至被告陳某兒子名下,對于借款并不認可。但孫某則認為,雖然房屋已經(jīng)過戶,但陳某生前與其妻子一直生活在該套房屋中,原告有理由認為其共同生活用品為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,應當予以區(qū)分,并在此過程中,陳某妻子已完成繼承,應當承擔相應責任。
法院在審理后認為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規(guī)定,繼承人以所得遺產(chǎn)實際價值為限,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。超過遺產(chǎn)實際價值部分,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。繼承人放棄繼承的,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。
法院認為,在本案中,被告陳某的妻子和兒子作為被繼承人陳某的近親屬,應當對于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及是否存在遺產(chǎn)的情況更為了解,如陳某有遺產(chǎn),其遺產(chǎn)處理需要在被告合理保管并積極配合之下進行。綜合實際情況,法院確認被告應以其繼承的遺產(chǎn)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陳某應向原告孫某清償?shù)膫鶆铡?/p>
最終判決被告以其繼承被繼承人陳某的遺產(chǎn)實際價值為限,償還原告孫某借款20000元。
法官提醒:根據(jù)我國現(xiàn)行法律規(guī)定,“父債”并非必然導致“子償”,“夫債”也并非必然導致“妻償”,而是應以欠款人遺產(chǎn)分割情況進行綜合認定。每一個人都是獨立的個體,不會因為血親、姻親等關系而吞噬個體的獨立性,夫妻之間、父母與子女之間亦是如此。沒有無權利的義務,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,在遺產(chǎn)繼承方面,若妻子繼承了配偶的遺產(chǎn)、子女繼承了父母的遺產(chǎn),則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。
■融媒體記者 王磊 通訊員 朱晶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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